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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2010-01-09 17:20:34 来源:最高院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起诉称:劳力士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生产钟表的企业。自1992年起,劳力士公司陆续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多个“Rolex”商标。劳力士公司对其生产的主要产品“Rolex”手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99年“Role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5月5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注册了“rolex.com.cn”域名,但未实际使用。劳力士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将劳力士公司“Rolex”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撤销“rolex.com.cn”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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